宁波装修网:高塘四村危旧房改造地块房屋征收。
因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高塘四村危旧房改造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海政发〔2017〕69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
东至新芝路,西至卖鱼河,南至永丰西路,北至蔡江河。具体门牌地址为:
高塘四村3幢8-10号、4幢11号、5幢12-14号、6幢15号16号、7幢17-19号、8幢20号、9幢21-23号、10幢24号25号、11幢26-28号、12幢29号、13幢30号31号、14幢32号、15幢33号34号、16幢35号、17幢36号37号、18幢38号、19幢41号、20幢42-44号、21幢45-47号、22幢48-50号、23幢51号、24幢52-54号、25幢55-57号、26幢58-60号、27幢61号、28幢62-64号、29幢65-67号、30幢71-73号、31幢74-76号、32幢77-79号、33幢80-82号、34幢83-85号、35幢86-88号、89号、2号车库旁,新芝路109号-155号、新芝路171-179号,高塘四村39幢105号106号、40幢107-110号、41幢111号-113号、42幢114号115号、43幢116号-119号、44幢120号-122号、45幢124号125号、46幢126号127号、47幢128号、48幢129号130号、49幢131号132号、50幢133号、51幢135号、52幢136号137号、53幢138号139号、54幢140-142号、55幢143号、56幢144号145号、57幢146号147号、58幢148-150号、59幢151号、60幢152号、61幢153-154号、62幢155-156号、63幢157-159号、64幢160-163号、65幢164-166号、66幢167-169号、67幢170号、68幢171-174号、69幢175-177号、70幢178-180号、71幢181号、72幢182-185号、73幢186-187号、74幢188-190号、123号、123号北面、170号旁边、兴旺居委会、商业楼1号(上述门牌地址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以上门牌均包括支号,个别门牌如有遗漏,以规划红线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30900平方米,征收总户数2354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海曙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西门街道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月湖街道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
三、签约期限为90日;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签约比例达到80%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8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具体签约、搬迁期限的起止等具体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塘四村危旧房改造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征收现场公告。
高塘二村12弄危旧房改造地块房屋征收
因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高塘二村12弄危旧房改造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海政发〔2017〕70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宁波宝韵早教园西侧围墙(不含),南至新芝8号创意园北侧围墙(不含),西至高塘幼儿园东侧围墙(不含)、原高塘二村2幢、3幢东侧围墙(不含),北至原高塘二村5幢、6幢南侧围墙(不含)。具体门牌地址为:高塘二村12弄1、2、3号,高塘二村12弄4、5号,高塘二村12弄6、7号,高塘二村12弄8、9号,高塘二村12弄10、11号,高塘二村12弄12、13号,高塘二村12弄14、15、16号,高塘二村12弄17、18、19号(上述门牌地址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以上门牌均包括支号,个别门牌如有遗漏,以规划红线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9700平方米,征收总户数145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海曙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西门街道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
三、签约期限为45日;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签约比例达到80%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8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具体签约、搬迁期限的起止等具体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宁波装修网: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