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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宁波房屋征收计划最新公告 看看有你家吗

来自:nb.zhuangyi.com日期:2018-04-21 09:40:20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等宁波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网站发布了11则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消息。跟着宁波装修公司看看有你家吗?

近日,宁波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网站发布了11则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消息。看看有你家吗?

2018宁波房屋征收计划

宁海县

关于医药公司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5〕17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宁政发〔2017〕49号)等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医药公司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城关医院,南至腾达房产小区-夏景花园小区,西至桃源南路,北至城关医院(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6100平方米,征收总户数1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海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海县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三、签约、搬迁期限。本项目签约期限为一个月,具体起止日期在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补偿协议生效;未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搬迁期限为六个月,在签约期限内签约之日起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的六个月,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医药公司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宁海县人民政府网站或者征收项目现场公告。

特此公告。

关于西门9号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公共事业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5〕17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宁政发〔2017〕49号)等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西门9号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兴宁南路,南至西大街杏树脚,西至西门地块已征收民居,北至兴宁南路西侧小路(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850平方米,征收总户数9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海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海县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三、签约、搬迁期限。本项目签约、搬迁期限为三个月,具体起止日期在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门9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宁海县人民政府网站或者征收项目现场公告。

特此公告。

关于313省道岔路至白溪段改建工程宁波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5〕17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宁政发〔2017〕49号)等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313省道岔路至白溪段改建工程宁波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前后娄村田,南至沈海高速宁海管理处,西至414县道,北至414县道(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3000平方米,征收总户数1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海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海县岔路镇人民政府。

三、签约、搬迁期限。本项目签约、搬迁期限为九个月,具体起止日期在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13省道岔路至白溪段改建工程宁波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宁海县人民政府网站或者征收项目现场公告。

特此公告。

关于313省道岔路至白溪段改建工程白溪村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5〕17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宁政发〔2017〕49号)等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313省道岔路至白溪段改建工程白溪村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白溪村地,南至白溪村地,西至昱鑫照明,北至414县道(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300平方米,征收总户数2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海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海县岔路镇人民政府。

三、签约、搬迁期限。本项目签约、搬迁期限为九个月,具体起止日期在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13省道岔路至白溪段改建工程白溪村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宁海县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nh.gov.cn)或者征收项目现场公告。

特此公告。

关于跃龙山周边一期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5〕17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宁政发〔2017〕49号)等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跃龙山周边一期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跃龙山,分别为宁波志岳雕刻机械有限公司和宁海电器工具厂(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5300平方米,征收总户数2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海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海县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三、签约、搬迁期限。本项目签约期限为两个月,具体起止日期在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100%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10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搬迁期限为六个月,在签约期限内达到100%签约比例之日起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的六个月,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跃龙山周边一期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宁海县人民政府网站或者征收项目现场公告。

特此公告。

象山县

关于象山县城西区块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象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象山县城西区块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象政房征决〔2018〕第8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城西路,南至红庙山安置小区(不含),西至环城西路,北至供电局地块(不含),以及城西路14号、城西路22号等,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征收总建筑面积约45841平方米,总户数约140户。

二、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部门为象山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象山县丹西街道办事处。

四、本项目签约期限为40日,搬迁期限为9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五、本公告期限为三日,象山县城西区块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关于象山桥路区块一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象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象山桥路区块一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象政房征决〔2018〕第9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南街,南至羊行街,西至新丰路,北至西街(不包括姜毛庙、西街120号至西街168号、南街2号、南街6弄2号至南街6弄36号等),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征收总建筑面积约19876平方米,总户数约210户。

二、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部门为象山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象山县丹西街道办事处。

四、本项目签约期限为40日,搬迁期限为9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五、本公告期限为三日,象山桥路区块一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关于象山桥路区块二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象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象山桥路区块二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象政房征决〔2018〕第10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南街,南至挑水弄、金溪路,西至新丰路,北至羊行街,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征收总建筑面积约40794平方米,总户数约431户。

二、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部门为象山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象山县丹西街道办事处。

四、本项目签约期限为40日,搬迁期限为9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五、本公告期限为三日,象山桥路区块二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关于象山桥路区块三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象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象山桥路区块三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象政房征决〔2018〕第11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南街,南至建设路,西至新丰路(不包括久久华庭),北至挑水弄、金溪路,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征收总建筑面积约38617平方米,总户数约408户。

二、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部门为象山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象山县丹西街道办事处。

四、本项目签约期限为40日,搬迁期限为9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五、本公告期限为三日,象山桥路区块三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关于粮站区块一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象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粮站区块一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象政房征决〔2018〕第12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新丰路,南至敲更弄、敲更支弄、井花巷,西至营门路,北至西街,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征收总建筑面积约29886平方米,总户数约286户。

二、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部门为象山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象山县丹西街道办事处。

四、本项目签约期限为40日,搬迁期限为9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五、本公告期限为三日,粮站区块一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关于粮站区块二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象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粮站区块二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象政房征决〔2018〕第13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新丰路(不包括久久华庭及久久华庭南侧临街面建筑),南至建设路,西至营门路(不包括西和苑),北至敲更弄、敲更支弄、井花巷,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征收总建筑面积约18914平方米,总户数约181户。

二、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部门为象山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象山县丹西街道办事处。

四、本项目签约期限为40日,搬迁期限为9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五、本公告期限为三日,粮站区块二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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