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合同约定“无理由退货”
家住鄞州区俞女士新家在装修。10月15日,她到商场去看地板,逛到一家家居店里,工作人员极力向她推销地板。俞女士说,当时她并没有考虑好买什么地板,但工作人员的一句话让她动了心。
“工作人员说,地板可以在30天之内无理由退货,想买什么地板可以慢慢挑,想好了再确定也不迟。”俞女士在支付了7000元定金后,与店方签订了一份意向合同,合同上没有写具体的地板款式和颜色,只是约定了定金金额,约定安装时间在明年,另外在合同备注上还加上了一句:“10月15日起,一个月内无理由退货。”
宁波装修网了解到,10月30日,工作人员来到她家里,量了地板面积。当时俞女士与对方又签订了一份正式合同,约定货款总共29800元,俞女士又支付了5800元,约定尾款在发货前全部付清。与第一份合同不同的是,这次没有了“30天之内无理由退货”的内容。
工作人员告诉俞女士,就在她同一个小区,也有业主使用同一款地板,可以带俞女士去参观一下。可是在参观以后,俞女士改变了主意。
“地板摸起来很薄,也很轻,我觉得不太喜欢。”回去之后俞女士马上给工作人员打电话,称地板不想要了,希望对方能够把钱退给她。
俞女士说,当时对方答应得很好,称他们一定会讲信用的。可是好几天过去了,俞女士再次催促的时候,对方又换了说法,称因为已经量过尺寸了,如果俞女士需要退货,要收取货款20%的违约金,也就是5960元。
这下俞女士不同意了。“明明第一份合同上写的是30天之内可以无理由退货,为什么还要收我的费用?并且我也没有下订单,商家也没有任何损失,为什么还扣我这么多钱?”俞女士不解地说。
商家:要收货款20%的违约金
昨天,相关人士联系了该家居的杨经理。他告诉相关人士,确实有这么回事,他向市场监管部门出具了相关证据,包括两份合同,以及付款凭证等。
至于为什么要收取20%费用,杨经理称,第一次属于意向定金,当时她要求考虑考虑,可以一个月内无理由退货。后来工作人员在上门测量后,业主又签订了正式合同,去掉了无理由退货的内容。现在业主不想要地板了,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支付20%的违约金。
另外,他表示,在合同里明确规定,“如果购货方在支付第一期货款即定金后,发货前不支付剩余货款,供货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购货方所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按照道理来说,这7000元定金是不予以退还的,后来考虑到消费者的实际情况,只收取了20%的违约金,相对来说退得还是比较多的。
杨经理说,目前他已经将扣除违约金之后的款项转给了俞女士。
消保委:消费者可以不支付违约金
昨天,相关人士联系了市消保委副秘书长周女士。对于商家的这一行为,周女士表示不认可,“既然合同上约定了无理由退货,在规定的期限内,消费者就有权无理由退货,而不需要支付任何违约金。至于测量地板的费用,消费者可以适当支付给商家。”不管是意向合同还是正式合同,在法律上都具有同等效力。
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孔律师表示,从法律上来讲,如果签订了意向合同,消费者违约后定金是不能退还的。宁波装修网了解到,不过,具体到这件事来讲,因为消费者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退货要求的,如果要走法律程序,消费者胜诉的可能性要大一些。“消费者可以适当补偿商家一些费用,至于到底应该退多少,需要双方协商。”孔律师说。
摘自:东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