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的公积金贷款仍可申请
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公转商贴息贷款适用对象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且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条件。
这也意味着,由于商业性贷款的首套房首付比例是三成,而公积金贷款的首套房首付比例是二成,因此“公转商”贴息贷款的首套房首付比例也是三成。
为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部部长李海生指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可自愿选择申请公转商贴息贷款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在开展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的同时,正常的公积金贷款仍可申请,但要根据资金的宽裕程度进行轮候。”
公开竞争择优确定承办银行
暂行办法也规定了实行“公转商”的条件:住房公积金中心存贷款比率在85%以上、90%以下时,可启动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存贷款比率在90%以上时,应适时开展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
截至5月底,全市的公积金放贷金额为49.93亿元,其中市本级为25.28亿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37%和52.28%。同时,全市存贷比率达到91.56%,其中市本级为91.51%;奉化、鄞州更是分别高达97.27%和96.74%。
也就是说,根据暂行办法,我市应该要开展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了。但由于暂行办法刚刚制定,因此这项业务的承办银行还在确定中。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承办银行均可申请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但要经公开竞争择优确定。”李海生说,由于公开竞争需要一定的流程,因此最快1个月左右才能开始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
还需要指出的,当公积金存贷款比率低于85%时,将停止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同时,如果资金流动性相对充足,住房公积金中心可视实际情况,将公转商贴息贷款余额分批转回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只需支付公积金贷款利息
暂行办法明确,公转商贴息贷款申请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和承办银行审批后,借款人(含抵押人、保证人)需按规定与住房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签订相关借款合同,并签署一份协议。公转商贴息贷款项下的房屋抵押权人为住房公积金中心和承办银行。
有了这两份合同和一份协议,如果公转商贴息贷款转回到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就不需要再重新签订合同和办理抵押了。
市民在成功申请公转商贴息贷款后,不需要支付商业贷款的利息,而只需支付公积金贷款的利息。“住房公积金中心会将当月公转商贴息贷款的利差金额,于次月支付给承办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