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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购房优惠政策出台 "首套房"以家庭为单位认定

来自:宁波日报日期:2010-03-09 15:01:27
“首套房”需要以家庭为单位认定,有小面积住房的,则必须在卖了以后才能享受购房补助。昨天,市建委传出消息,《关于出具自住型(改善型)购房家庭住房登记情况证明的通知》下发,今年可享受购房补贴的对象已经确定。

    随着宁波购房优惠政策的出台,也引起了宁波市民的热议,中国宁波网一位网友这么评论:宁波政府行动很迅速,但是我想请人来解读下这个1%。一套房动辄上百万,买得起的人会因为1-2万不买?买不起的人,也不因为有了这1-2万就能买得起啊。姿态是好的,我们更要看到实效!下面小编带大家看一下宁波的购房优惠政策。

   “首套房”需要以家庭为单位认定,有小面积住房的,则必须在卖了以后才能享受购房补助。昨天,市建委传出消息,《关于出具自住型(改善型)购房家庭住房登记情况证明的通知》下发,今年可享受购房补贴的对象已经确定。

    在市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给予房价总额1%的购房补贴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我市继续鼓励自住型及改善型购房需求,并对在市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给予房价总额1%的购房补贴;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给予房价总额0.75%的购房补贴。

    可以享受补贴的购房户如何认定?

    那么,可以享受补贴的购房户如何认定?对此,《通知》明确,自2010年2月3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在市区首次购买14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以及仅有一套普通住房,在政策实施期间将住房出售,并重新购买14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可以申请自住型(改善型)购房家庭住房登记情况证明。

   自住型(改善型)购房家庭住房登记情况证明以家庭为单位认定,包括夫妻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可单独算一户家庭(超过法定结婚年龄而未婚的,需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自住型(改善型)购房家庭住房登记情况证明可向现购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登记部门申请;户籍在市六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且与现购房屋所在地不一致的,同时需要一份户籍所在地房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自住型(改善型)购房家庭住房登记情况证明,申请人可自行去当地房产登记部门申请,也可以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登记部门统一查询后在三个工作日内领取证明。

   有小面积住房的,则必须在卖了以后才能享受购房补助

  “与2009年的购房优惠政策相比,今年延续了鼓励自住与改善型购房的导向,但可享受优惠政策的人群认定标准已明显收紧。”市房产交易中心专业人士指出,2009年实行的政策,界定首次购房和改善型购房,只要当事人在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系统名下无房的,原则上即可视为首次购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再次购买普通住房也可享受首套房优惠政策。“而现在,是不是首套房需要以家庭为单位认定了,有小面积住房的,则必须在卖了以后才能享受购房补助?”

    记者了解到,从出具相关住房登记情况证明看,今年与去年也有较大不同。“去年是在哪里买房就由哪里的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该专业人士举例说,如购房人在市三区有房,但其到北仑、鄞州区等地购房,当地房产管理部门也可将其视作“首套”给予证明。“今年,户籍在市六区的购房人,不仅在所购地是‘首套’,还必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房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自住型(改善型)购房家庭住房登记情况证明,以证明其户籍所在地无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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