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证明邵建军获得了特等奖,一名潘姓的开发商负责人在他的抽奖券的特等奖一栏处打了个勾,并签了名。
昨天,记者联系上了邵建军,他刚从律师那里回来,他表示肯定没有作弊,钱能不能拿到手无所谓,他要的是道歉和说法。
业主:88万元特等奖无故不兑现
5月6日,邵建军在余姚市城区姚江公馆楼盘的售楼中心购买了一套128平方米的房子。他和开发商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一次性付清房款约210万元。
拿到钥匙,完成了交房手续后,售楼中心的工作人员给了他一张抽奖券,凭奖券可以参加开发商为答谢业主而举办的抽奖活动。
邵建军拿到的抽奖券编号为039,背面印着奖项设置,其中特等奖88万元、一等奖C级奔驰轿车、二等奖20万元装修基金。
当天上午10点多,邵建军在抽奖活动中幸运地抽中了88万元特等奖。不过,开发商并没有让邵建军当场直接领走这笔奖金,而是和他约定,到5月20日左右再兑现奖金。
为了证明邵建军获得了特等奖,一名潘姓的开发商负责人在他的抽奖券的特等奖一栏处打了个勾,并签了名。
5月20日,邵建军按照约定来到姚江公馆售楼处找开发商兑现奖金,但工作人员表示领导不在,无法办理。邵建军跟开发商多次沟通,却始终没有结果。开发商认为,邵建军抽奖过程中存在作弊嫌疑,始终不愿兑现奖金。
“原本我买房子又不知道能抽奖的,他们告诉我能抽奖的,我抽到大奖了又不兑现给我,还说我作弊,你说冤枉不冤枉?”
邵建军觉得既然自己抽到了特等奖,开发商就应该兑现奖金,否则就有逃避的嫌疑。
开发商:抽奖环节有作弊嫌疑
开发商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的潘经理说,邵建军抽奖券上的签名的确是自己签的,但事后,公司发现抽奖环节有作弊的嫌疑,因此没有兑现奖金。
潘经理说,当天参加业主答谢会抽奖活动的一共有130组客户。抽奖规则很简单,箱子里有6个球,5个黄球1个红球,每张抽奖券可以摸6次,每次都摸到红球的话,就可以获得价值88万元的特等奖。从概率上来说,特等奖被抽中的概率是1/46656。
按照潘经理的说法,在邵建军之后抽奖的业主表示,摸到的红球是“热的”。由此,开发商认为邵建军有作弊的嫌疑。所以,虽然邵建军多次要求兑奖,他们始终都没有答应。
虽然开发商坚持认为抽奖存在作弊行为,但在采访中,潘经理仍然表示暂时不方便透露邵建军作弊的证据。
前天,开发商方面向邵建军出具了一张“余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监督联系卡”,表示目前工商部门已经对这件事情介入调查,让他等待调查结果。
记者注意到,联系卡上的公章无法辨认,也没有标明调查的内容和日期。
工商:买房抽大奖或涉不正当竞争
在余姚市工商局,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并没有接到关于此事的举报,而相关部门也并没有就此事对开发商进行调查。
在查阅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后,工作人员表示,开发商的抽奖售楼行为很有可能属于不正当竞争。如果认定属实,开发商面临的将是最低1万元,最高10万元的处罚。
也就是说,就算开发商这一行为确认属于不正当竞争,所需要付出的违法“成本”,最高也就10万元,这一数目,要比兑现邵建军的88万元奖金,要“划算”很多。
记者注意到,类似的抽奖售楼方式曾经在多地上演过。
2013年7月19日,内蒙古敖汉旗某房产开发商开展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最高奖3万。当地工商部门认为这一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了罚款。
2012年5月18日,《市场导报》报道了温州市一个楼盘举办了抽奖送奔驰、宝马等豪车的楼盘促销活动,也被指有违公平竞争,涉嫌违法。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的张锦伟律师表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家在进行销售过程中,以抽奖等形式吸引消费者眼球,奖额超过5千元,就可以视为不正当竞争,而在这样的前提下,商家所作出的抽奖等结果,都是无效的:“消费者就算抽到了,也兑不到奖,因为这个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注:有奖促销最高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有奖销售作为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现在越来越频繁地被使用,消费者经常会被一些高额奖项所吸引而购物。如果有消费者遇到类似的情况,该怎么办?需要注意什么呢?
记者从工商部门了解到,事实上,法律并不禁止有奖销售行为,但对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破坏竞争规则的有奖销售会加以禁止。“如果商家的行为易诱发消费者的投机心理,干扰消费者选择商品的正常思维,妨碍同类商品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这就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抽奖亦属有奖销售,设置的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千元;如果是以非现金的物品或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则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高于五千元的,将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